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会会费征缴工作,促进商会工作建设,更好地履行商会各项社会职能,依据《四川省上海商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根据《四川省上海商会章程》第十一条第四款,四川省上海商会会员按照本规定缴纳商会会费。
第三条 四川省上海商会2019年会费征缴按照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新的政策要求,认真传达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、川发改体改综合〔2018〕65号文件精神,现将2019年会费收缴标准报告如下:
1、会长单位年会费为人民币80000元;
2、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为人民币55000元;
3、理事单位年会费为人民币15000元;
4、会员单位年会费为人民币3000元。
第四条 四川省上海商会会费缴纳时间:每年第二季度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31日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注>
四川省上海商会会费交纳方式:银行汇款
开户银行: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顺城支行
账户名称:四川省上海商会
账号:7305 0154 8000 01770 |